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 基金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12-31

来源:恒信安泰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沈财金〔2020〕328号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对《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沈财金〔2018〕119号)第六条“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投资本地额度的认定方式”补充规定如下:

3.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市外企业在沈阳市内有实际投资行为的,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具体情况如下:

(1)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将该企业整体迁入沈阳市内注册并纳税,且迁入沈阳后5年内不得迁出,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2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2)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如在沈阳新设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全资收购沈阳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8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3)专项基金投资市外企业,该被投企业投资参股沈阳市内本地企业,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并可按1.5倍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4.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专项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在外市从事产业链内上下游产业的控股子公司,可视同投资沈阳市内,计算投资沈阳额度。

5.其他经相关程序可认定为投资沈阳市企业的行为。

沈阳市财政局2020年7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