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 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12-31

来源:恒信安泰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沈财金〔2018〕119号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2018年3月16日


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工作,根据《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沈政发{2018}6号)制定本细则
一、引导基金设立专项基金程序
(一)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
1.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每年财政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完成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引导基金专项基金设立需求。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已明确设立专项基金意见、政府相关行业规划、行业已设立基金额度、行业企业股权融资需求、拟设立专项基金管理人等情况,本着不在同一行业重复设立专项基金的原则,结合政府专项资金整体安排,形成本行业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材料,报送市投融资管理中心。

2.市投融资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基金设立需求情况,汇总编制《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年度投资方案调整机制,及时掌握市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基金设立需求动态,并将调整情况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下达投资方案执行计划。

3.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草案)》,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根据审议结果,向市政府报告专项基金新设方案,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控集团发送开展专项基金设立工作的通知。

(二)确定征集专项基金管理人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控集团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共同确定专项基金管理人。确定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管理公司发送正式通知,委托其正式开展专项基金设立相关工作。

(三)制定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基金管理公司指导专项基金管理人按照引导基金政策规定,编制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履行专项基金的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论证和社会公示程序。

(四)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方案

公示期满无异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尽调报告、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等材料,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明确的专项基金设立意见,提交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指导专项基金管理人对专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商市财政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履行专项基金设立程序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管理公司发送专项基金设立意见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负责督促专项基金管理人完成专项基金设立、资金托管、备案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金控集团提交的出资申请等情况,履行引导基金出资金控集团拨款程序。

二、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

金控集团依法依规,履行好引导基金的出资运营管理责任。

三、引导基金的出资要求

原则上,专项基金首期出资额应不低于该基金认缴出资额的30%,全部认缴出资额应在3年内实缴到位(以首次出资资金到位为起算时点);为了保证专项基金按时设立,专项基金管理人应在专项基金具备工商注册登记等出资条件后,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公司送达书面出资通知,市财政局和金控集团履行引导基金出资程序,否则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引导基金出资专项基金承诺,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四、引导基金出资前专项基金设立事项的变更

(一)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出资前发生如下事项变更的,应由基金管理公司重新履行专家评审程序,对专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

1.专项基金合格出资人变更。

2.专项基金规模扩大,但引导基金不增加出资额度。

3.专项基金规模减少,但引导基金认缴比例不变。

4.专项基金设立方案调整未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引导基金的政策规定。

专家重新评审论证通过后,引导基金方可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出资前发生如下事项变更的,应重新履行上报市政府审批程序。

1.专项基金的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专项基金的主投领域变更。

3.申请增加引导基金的出资额度。

4.除上述事项外,出资前引发引导基金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

五、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投资事项的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符合规范的专项基金观察员制度,并按规定委派人员以观察员形式,参与专项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会议,并从专项基金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限制、本地投资任务目标,以及投资禁止事项等方面,对专项基金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管。

六、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投资本地额度的认定方式

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额度的认定方式:

1.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额度。

2.专项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情况为准)联合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的额度。

3.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引导基金出资专项基金额度-引导基金相应比例的管理费。

七、引导基金的让利和奖励

引导基金根据专项基金投资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额度、引导基金对专项基金的出资比例、专项基金规模、专项基金管理人在沈阳设立管理机构等因素确定让利和奖励具体比例;引导基金的让利和奖励分配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协商确定,并在专项基金章程中明确,上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执行。

八、引导基金的退出、清算和核销程序

引导基金退出专项基金或专项基金清算时,专项基金管理人提出具体的退出或清算方案,金控集团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出或清算申请,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出或清算处理意见,商市财政局、市投融资管理中心会签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金控集团做好退出、清算、绩效考核、资产处置、账务处理和核销等工作。

九、引导基金的管理费和绩效奖励

引导基金每季度或半年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基金管理公司分别以引导基金未投资金额和引导基金已投资金额为基数,按投资期1.5%/年和投后期1%/年计提;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让利和奖励收益、管理费后剩余部分,提取20%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奖励;引导基金扣除上述管理费和绩效奖励后的净收益上缴国库。

十、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程序

引导基金的直接投资的决策、退出、清算、绩效考评、账务处理、资产处理核销程序,原则上比照专项基金运营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十一、引导基金的容错纠错机制

引导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沈委发〔2017〕25号)要求,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

十二、引导基金的营造环境、招商和推介

市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财政局、金控集团相互配合,通过建立行业企业项目库、组织行业企业路演会、基金管理人与项目对接会、专项基金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工作,为引导基金与专项基金的设立和投资营造健康发展环境,确保引导基金持续稳健运营。

本细则中未规定的事项,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特殊问题,市行业主管部门、金控集团应及时提请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措施。市财政局可根据引导基金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