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介绍 - 基金管理 -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注册:专项基金应在沈阳市注册
出资:引导基金对单只专项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各级引引导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50%。
反投要求:反投本地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可投资部分的2倍。
项目投资: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专项基金规模的2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存续期: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放宽本地比例认定方式:专项基金管理人或由其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联合投资于沈阳市的额度,也被视为专项基金投资沈阳的额度。
让利于专项基金管理人和出资人:引导基金可最高奖励或让利所获专项基金增值收益的80%于专项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出资人。
坚持市场化运营管理:对设立的专项基金,引导基金以委派观察员形式,仅对投领域、投资限制、本地投资任务目标、投资禁止事顼四方面进行监管。
沈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